防火卷帘门安装要求规范
发布日期:2021-07-12 16:28:00
一、防火卷帘门GB 50016 - 2006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以下简称《建规》)
规定: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。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,可采用防火卷帘门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。
建筑中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: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,不应采用推拉门、卷帘门、吊门、转门。
二、
防火卷帘门GB 50045 - 95(2005 年版)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 以下简称《高规》)
规定: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,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隔。
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,当相邻较高一层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,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、窗或防火卷帘门时,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,不过间距低不得小于4米。
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、敞开楼梯、自动扶梯、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,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,其允许的大面积不得超过本规范第5.1.1条的规定。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时间大于3小时的防火卷帘门或水幕喷淋系统等分隔设施时,其防火分区面积可以不叠加计算。
在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场所,可以采用防火卷帘门来作为防火分区的分隔。若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门时,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3小时。若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门时,防火卷帘门的两侧需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系统进行保护,该喷水系统的喷水连续时间不得低于3小时。
与中庭相通的过厅、通道等,需设置乙级防火门或是耐火时间在3小时以上的防火卷帘门进行分隔。
建筑物消防电梯前室的门,可设为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门。